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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张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韵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文。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