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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炎文与田万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文,田万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56号原告陈炎文。被告田万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武运宝,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炎文与被告田万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炎文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认为,原告陈炎文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原告陈炎文自愿负担。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