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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代玉军、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玉军,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陈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玉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会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玉军、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宣判后,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各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力德审判员张国利审判员徐书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保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