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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701号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240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被告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连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