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温清臣与被告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黄根廷、陈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清臣,陈秀芹,黄根廷,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50号原告:温清臣,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某(系温清臣之女),女,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门飞,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芹,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黄根廷,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前曹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根廷,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芹,系黄根廷之妻。原告温清臣与被告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黄根廷、陈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根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羁押。致使本案无法组织庭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根廷现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羁押,致使无法组织庭审,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