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2015)横民初字第02064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何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确定为8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每年偿还2万元,分四次付清,由被执行人何某某于每年农历12月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本案诉讼费8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承担,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何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买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