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海增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海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海增,系沙河市西毛村杨海增铁矿业主和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杨海增因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西立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海增上诉称:上诉人1999年3月收购了沙河市西毛村联办铁矿,并应矿管科要求成立了沙河市西毛村杨海增铁矿。在办理该铁矿“采矿许可证”期间,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把上诉人提交的西毛村联办铁矿采矿许可证给了李红斌,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准备把属于原告的铁矿办给李红斌,把本应该发给上诉人铁矿的采矿许可证,没有给上诉人发放。故请求:一、二审法院确认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不为沙河市西毛村杨海增铁矿发放采矿许可证,而上诉人交到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的西毛村杨海增铁矿采矿许可证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私自给了李红斌,李红斌拿着上诉人交到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的采矿许可证到沙河市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强行霸占经营上诉人铁矿3年8个月违法。二、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为上诉人沙河市西毛村杨海增铁矿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并允许上诉人的铁矿参加铁矿整合,整合后给予经济补偿,沙河市国土资源局赔偿上诉人十几年来的各种损失2413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上诉人杨海增的诉讼请求所例事项混乱不明确,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怀勇审判员 赵文志审判员 周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