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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许艳芳与燕玉平、燕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7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被执行人燕某某,女。被执行人燕某某,女。本院执行的许艳芳与燕玉平、燕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3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燕玉平、燕春萍向申请执行人许艳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5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申请执行费33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据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助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