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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恩峰与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恩峰,闫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86号原告:高恩峰。被告:闫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恩峰诉被告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恩峰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恩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高恩峰负担。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