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恩峰与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恩峰,闫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86号原告:高恩峰。被告:闫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恩峰诉被告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恩峰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恩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高恩峰负担。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