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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爱玲与王秀如、崔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玲,王秀如,崔保强,崔小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563号申请人王爱玲,女,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秀如,女,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崔保强,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小社,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爱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如、崔保强、崔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绿证执字第23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如、崔保强、崔小社的银行存款2665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