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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李猛、张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李猛,张颖,李东平,安荣凤,李敬富,孙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字第3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域清源街91号。负责人:刘艳珍,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猛。被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李东平,农民。被执行人:安荣凤。被执行人:李敬富,农民,被执行人:孙立杰,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李东平、安荣凤、李敬富、孙立杰、李猛、张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