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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乔朕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催4号申请人: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民主路1号综合楼11号。法定代表人:乔朕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为东,合肥市圆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749375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3月18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南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巨山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华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