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万才与灌南正方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才,灌南正方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才,居民。被执行人灌南正方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陈万才与灌南正方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工伤、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人仲案(2015)第3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灌南正方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应履行108140元,但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兑现了20000元,剩余88410元分期兑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执行款、物交接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劳人仲案(2015)第3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尤德荣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瑞锐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