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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男,1983年8月11日,汉族,家庭住址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现��邢台市桥西区,系刘某甲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甲,男,1933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乙,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杨某甲,系杨某甲之女。再审申请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2014)西民初字第2426号和本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甲申请再审称,因其是残疾人,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申请人不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原判均分遗产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称其属残疾人理应多分遗产的��张可以理解,但现杨某甲年龄较大,同样不具有劳动能力,需要子女照顾维持生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理据不足,原判按查明的情况依法进行继承均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刘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宏平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