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3民督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邰小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督628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文昌中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56812148Q。法定代表人:邰小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胡晓波给付电信服务费用637元。因被申请人外出无人在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法律文书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