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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20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