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20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