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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太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948号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发元,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公司员工。被告:胡太华,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银花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