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占伟与常雪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伟,常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王占伟。被执行人常雪松。王占伟申请常雪松劳务合同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占伟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