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保青与张占占、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青,张占占,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张保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占占,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保青与被执行人张占占、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保青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8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张占占、李霞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20万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如被执行人张占占、李霞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保青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