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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终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刘学芳与楚国恩、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国恩,刘学芳,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国宾食品有限公司,王丽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第2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国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芳。委托代理人:石亚陶,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孟村。法定代表人:楚国恩,身份证号:1322291969********。原审被告:河北国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孟村。法定代表人:楚国彬。原审被告:王丽欣。系楚国恩的妻子。上诉人楚国恩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楚国恩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英审  判  员  牛跃东审  判  员  李坤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