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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224号原告孙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