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224号原告孙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