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白XX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5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川崖根村046号。被执行人白XX(又名白XX),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西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白XX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1、向马XX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17‰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8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300元、执行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白XX在陕西省子洲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营业部账户2710080101109002574210中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了(2016)陕0831执54号执行裁定书,21日对其账户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需法院再查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