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与沈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959号申请人XX,女,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沈忠慧,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XX诉被告沈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沈忠慧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忠慧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华强路XXX号房地产,因本院轮候查封,故暂时无处置权,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相关金融、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也未能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