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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钱福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51号被执行人:钱福兵,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个体经商,小学文化,住天长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天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钱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福兵在天长市秦栏镇灯塘中心村有建筑面积为141.60平方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天秦国用(2006)第034号,房地权号:2006字第03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福兵在天长市秦栏镇灯塘中心村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41.60平方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天秦国用(2006)第034号,房地权号:2006字第03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