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鼎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鼎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33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鼎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薄港村。法定代表人李大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高庄子村。负责人高子明,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鼎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李玉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