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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泉港建材有限公司与龚卫华、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泉港建材有限公司,龚卫华,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80号原告保定市泉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村南段。法定代表人王龙福。被告龚卫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179-188号。负责人刘化民,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三丰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梁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89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其担保财产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定市泉港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春良审 判 员  李智宣人民陪审员  田杏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