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崇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25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崇阳县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桃花岛有限公司、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