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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刑初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乐亭县。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面包车与王滩镇邓滩村郑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在闫各庄初中门口公路上因错车发生口角后打在一起,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打架过程中,郭某某持砖头将郑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前风挡玻璃砸坏。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损坏皮卡车前风挡玻璃价值人民币707元。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对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7时许,因过路,郭某某等人和郑某某等人在闫各庄初中门口公路上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郭某某与郑某某互相用拳击打对方,至二人面部受伤。打架过程中,郭某某持砖头将郑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前风挡玻璃砸坏。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损坏皮卡车前风挡玻璃价值人民币707元。另查明,2015年11月11日,郑某某、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某一次性赔偿郑某某各项费用72000元。郑某某不再追究郭某某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5年1月16日下午天快黑了,我开车拉着我媳妇贾某某,我姨张某某,李亚平等人从城里回家,到闫各庄镇初中门前正赶上放学,我前面一辆墨绿色皮卡停下了,我和后面的车都被堵住了。我和郑某某媳妇发生了争吵。我们下车后,郑某某媳妇和我姨就胡拉着厮打在一起。这时那个男的也过来了,他先打了我左侧锁骨一拳,紧接他看他媳妇那边胡拉着厮打,就过去打我姨。他先打我姨右侧脸上一拳,紧接着又踹我姨肚子上一脚,把我姨踹倒了,我就上去打他,一拳打在他面部,好像是左侧眼眶附近,他还手打我,掐我脖子把我按倒,我就胡乱朝他身上、面部瞎打。他也不停打我。后来,他们上了皮卡车想跑,我拦着不让他们走,从路旁捡了一块空心砖把前挡风玻璃砸了,紧接着有人报警,派出所的就到了。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那天星期五我开皮卡车拉着我媳妇去闫各庄初中接我儿子,当时学校门口车挺多,我因为错车和郭某某骂起来。那个男的到我车旁,就用手採着我的衣服拽我,我就打开车门下来了,我俩就打在一起了。我媳妇啥时间下车我不知道了。开始我俩就是用手推搡对方,我拿出手机想打电话报警,刚拿出来他就一拳把我手中的手机打掉在地,紧接着他用拳头朝我脑袋上连续击打,我也用拳头朝他脑袋上连续击打。其中有一拳头就打在我右侧眼部了,我就倒地上了。后来我在地上倒着时说我眼睛啥都看不见了,我儿子过去把我拽到皮卡车上了。有一个男的抢我车钥匙,在皮卡车外用拳头打我了两下,我就把车窗玻璃摇上了,先打我的男的就把我的前挡风玻璃砸了,以后派出所的就去了。3、证人王某某证实,时间、地点,原因情况同郑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4、证人郑某甲证实,当时打架时我就是把骑在我爸身上的男子给推开了,我妈参与打架没有我不知道,我没有动手打对方的妇女。当时我爸双眼都肿了,脖子也有抓痕,流血了。我的右眼肿了,是骑在我爸身上的男的打的我,他骑在我爸身上,我去搡开后,他用拳头打了我右眼处一拳,然后我就拽我爸回车上。那个男的砸了我家车的前挡风玻璃。他就是用拳头朝我爸的眼睛打,打了多少下我不知道5、证人贾某某证实,时间、地点,原因情况同郭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6、证人张某某证实,当时郭某某、我外甥女下车,对方三口子胡拉郭某某和我外甥女,我就下车跟外甥姑爷说,别打了,赶快走。对方的儿子和他妈就打我,几下把我打倒。郭某某就是与对方用手胡拉着打,互相朝对方面部、脑袋瞎打。外甥姑爷可能把对方的眼眶子打了。我们这边除了郭某某、贾某某和我没有别人参与打架了。7、证人尹某某证实,那天郭某某和一个皮卡车司机因错车发生口角,后来郭某某下车,贾某某和我妻子下车跟着他,以后他们就打起来了,当时天黑了,我就不知道咋打的了,当我下车时,我妻子在公路上倒着,郭某某和对方的男的胡拉,贾某某和对方小伙子胡拉,我就过去扶着我妻子。具体咋胡拉我没看清,我扶着我妻子时对方男的还朝我妻子肚子上踩了两脚,我抢皮卡车钥匙着,当时打人的在车上坐着,我怕他开车跑了。我回去扶着我妻子并给我儿子打电话,郭某某、贾某某脸上有伤,我妻子脸上流血了。没看见郭某某砸车前挡风玻璃。8、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天宏(2015)医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846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9、乐亭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10、乐亭县公安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11、乐亭县情况说明一份。12、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证明郭某某一次性赔偿郑某某各项费用72000元,郑某某不再追究郭某某任何法律责任。1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春增审 判 员  谢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弘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景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