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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322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董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易红梅审 判 员  魏丽萍人民陪审员  雷玉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