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322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董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易红梅审 判 员 魏丽萍人民陪审员 雷玉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