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明富与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富,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任明富,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被执行人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工业园区期三期(龙翔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黎元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明富与被执行人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在龙岩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强盛铜业有限公司的产房土地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经过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