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王庄信用社申请执行贾小兵、赵全胜、张佳佳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贾小兵,赵全胜,张佳佳,沈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负责人贾立军,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贾小兵,男,1974年7月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赵全胜,男,1974年7月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佳佳,男,1985年11月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沈爱新,女,1984年11月8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山王庄信用社申请执行贾小兵、赵全胜、张佳佳、沈爱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12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小兵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贾小兵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