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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32-1号原告徐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程某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48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程某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刘某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