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景立琴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81号景立��:你因金仁楼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二初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二字第0030号刑事裁定,以“金仁楼既没有滥用职权也没有受贿的犯罪行为;金仁楼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受刑讯逼供,主要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认定金仁楼有罪;证人朱和稳证言不能作为认定金仁楼受贿犯罪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金仁楼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申诉理由,经查,金仁楼在担任海安县海安镇海南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明知海南商业一条街1-4号楼所占土地是集体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土地尚未由集体转为国有,尚未取得土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漆桥公司以合作建房为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金仁楼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认定其犯罪的证据有证人丁兆华、曹文明、曹忠、孔祥双、张春萍、江海军、施士军、赵宝玉、曹德良、顾永荣、刘德喜、焦广富、单文明、杨建华等人的证言,书证记账凭证、付款通知书、发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协议书、资产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海南街道办公用品支出、关于海南路西侧规划建设商业一条街的请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平面图、合作开发��议书、合作开发自己缴款凭证、售房款收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海国土行告听字(2012)1号海安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估计报告等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形式合法。原判决认定金仁楼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金仁楼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受刑讯逼供,主要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认定金仁楼有罪”的申诉理由,经查,金仁楼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稳定,所述事实细致、详实,亦得到证人证言的印证。金在供述笔录中亦明确侦查机关没有对其采取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进行讯问。特别是人民监督员询问笔录中,金仁楼亦明确未受刑讯逼供。且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金仁楼作出供述时神态自然、思路清晰,语言连贯,未见受到任何刑讯或逼供,亦得到看守所体检表检查结果的印证。故你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证人朱和稳证言不能作为认定金仁楼受贿犯罪证据”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朱和稳在侦查阶段、原审法院庭前调查核证、原审开庭庭审中所作证言均稳定一致,且与金仁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祖梅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证人朱和稳的证言应予采信,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