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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丰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丰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丰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德保县。法定代表人黄蓝茵,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德保县。法定代表人黄蓝茵,该××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百色市丰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百色市丰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871402.0元,承担执行费21114.02元。现因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02执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