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苗德义与朱彦亮、段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德义,朱彦亮,段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879号原告苗德义,居民。委托代理人宋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彦亮,居民。被告段茂英,居民。原告苗德义与被告朱彦亮、段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永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德义的委托代理人宋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彦亮、段茂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德义诉称,2011年12月10日,二被告因买车需要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2012年1月10日前结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至今未有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朱彦亮、段茂英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被告朱彦亮、段茂英因购买车辆从原告苗德义处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1月10日前结清,如逾期未还二被告每天愿承担违约金6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至今未有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二被告所立的借条一张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彦亮、段茂英向原告苗德义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予偿还。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高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符合法律规定范围以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彦亮、段茂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苗德义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