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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治,该公司董事长。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房产、予以查询。被执行人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坤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平伊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