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刚与被执行人董洪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刚,董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刚,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后路家村。被执行人董洪光,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夏甸镇下董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刚与被执行人董洪光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洪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洪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