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昌业发与高志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业发,高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昌业发,1971年11月生。被执行人高志杰,1989年7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82000元及诉讼、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高志杰价值8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