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昌业发与高志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业发,高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昌业发,1971年11月生。被执行人高志杰,1989年7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82000元及诉讼、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高志杰价值8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