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与屯溪路交口汇金大厦606室,组织机构代码77739342-1。法定代表人:徐大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卫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601室,组织机构代码14896027-8。法定代表人:程健,院长。委托代理人:管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传求,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寰宇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寰宇设计院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3月被颁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2007年8月,新辰公司(发包人)与寰宇设计院(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新辰春晓山庄”工程设计,设计费为315万元,最终依据所设计建筑物建筑面积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期),付费额为总设计费20%定金18万元,第二次付费于一期施工图审核通过后三日内,付费额总设计费45%39万元,第三次付费于一期主体结构验收后三日内,付费额总设计费25%22万元,第四次付费于工程竣工后三日内,付费额总设计费10%9万元,另规划建筑方案费,在拿到一期3#楼全套图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60%约为50万元,其余40%约36万元在二期施工图设计时支付;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寰宇设计院依约设计,新辰公司支付了寰宇设计院部分设计费。2013年5月29日,新辰公司(甲方)与寰宇设计院(乙方)就“春晓山庄”项目一期设计费用支付等协商签订《会议纪要》一份,会议纪要载明:一、合同内应付费用为合同内规划建筑方案费57.33万元,施工图设计费87.78万元。规划建筑方案费(付至60%)34.4万元,主体结构封顶后应支付(8#楼施工图设计费11.28万元,付至90%为10.15万元,扣除已付68万元)18.65万元,欠付晒图费1万元,合计应付设计费54.05万元;二、合同外图纸修改(重新设计)费用为1#楼修改费2000元、2#楼重新设计费118911630%=57077元、3#楼跃层修改费2000元、车库修改费中方案修改费2000元、重新设计费1280元16+26461690%=58582元、7#楼重新设计费73513元、8#楼重新设计费(未开工)70501630%=33840元、7#、8#楼方案修改费20002=4000元、增加地下商铺设计费14716=2352元、配电房设计费13640+136216=9792元、大门方案及施工图为2次设计8000=16000元,以上合计图纸修改(重新设计)费用261156元;三、合钢三厂及四里河地块规划设计费用为合钢三厂地块规划设计费用9万元、四里河地块规划设计费用1万元,合计规划设计费用10万元;四、应扣除的一期设计失误的损失费用为1#、2#、3#、6#楼电梯基坑整改费用903714=126518元、3#楼电梯导轨梁整改费用35000元、3#楼东单元电梯机房标高错误整改费用12000元、1#、2#、6#电梯前室净宽整改费用22202835%=77710元,上述应扣除费用合计251228元。上述费用总计为540500+261156+100000-251228=650428元;新辰公司承诺目前支付20万元,请寰宇设计院出具春晓山庄7#楼的竣工验收盖章程序,余款450428元在2013年8月底前付清;上述款项付清后,除8#楼预留的10%服务费(计:1.128万元)没有支付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一期项目所需支付的款项付清。如不能按时结清上述款项,新辰公司必需按当时的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此后,新辰公司未支付寰宇设计院设计费余款450428元,寰宇设计院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新辰公司支付其设计费用450428元、延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56710元(自2013年9月1日暂计至2015年9月8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原审法院认为:新辰公司与寰宇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会议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寰宇设计院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任务,新辰公司应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会议纪要》约定支付设计费,但新辰公司除支付部分设计费外,剩余费用450428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寰宇设计院请求新辰公司支付所欠设计费450428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了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责任,新辰公司如不能按时结清款项,需按当时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寰宇设计院要求新辰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间延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56710元,至款清止,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新辰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传票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质证权利。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设计费450428元;二、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截止2015年9月8日延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56710元;并以45042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延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8871元,减半收取4435.5元,财产保全费3016元,由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新辰公司上诉称:2013年,上诉人需办理7号楼竣工验收,寰宇设计院拒绝盖章,上诉人无奈才签署《会议纪要》,寰宇设计院未完成会议纪要工作,上诉人不应支付部分费用,包括未能通过规划部分审查的二期规划方案相涉费用33.22万元,设计有问题、无法通过规划审查、寰宇设计院拒绝修改、上诉人无奈委托其他单位重新设计后才通过规划审查的8号楼所涉费用13.534万元,属双方前期合作准备、无合同又无正式上报盖章文本的合钢三厂及四里河地块规划方案所涉费用10万元。此外,寰宇设计院未提供会议纪要约定须由其院提供的设计成果电子文件,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寰宇设计院于2013年5月签署会议纪要后自知上诉人付清所有费用,未向上诉人主张过任何款项,其院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上诉人在原审中未收到起诉材料,原审程序有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判令由寰宇设计院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寰宇设计院二审答辩称:答辩人依据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主张权利,答辩人以电话及催款函方式向新辰公司主张过权利,原审亦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新辰公司未参加原审庭审,应自负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辰公司与寰宇设计院缔结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寰宇设计院依约履行了设计任务,后双方决算并签署了《会议纪要》,寰宇设计院有权依据会议纪要所载内容向新辰公司主张应得设计费。新辰公司上诉称寰宇设计院未全面履行设计义务,其公司无须支付部分设计费,却未提供相应证据,此称亦与会议纪要所罗列设计项目汇总相悖,不予采信;另称其公司未收到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经查,原审法院向其公司经营所在地邮寄送达了涉诉材料,其公司收件人员予以签收,程序合法;又称寰宇设计院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新辰公司原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在二审中提出,本院不予审查及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71元,由上诉人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