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阳泉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赵卫刚,男,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周建新,台长。委托代理人李便婵,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卫刚、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李便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11月,原告在经婚介机构介绍后与一李姓女士相识,被骗取4万元。2015年7月,原告到被告《小韩帮忙》栏目组寻求帮助。被告以原告经历为题材播出了相关节目。由于被告在播出节目前未经原告同意,且播出节目时未对原告肖像进行处理,致原告声誉受损,无法在原单位正常工作,也不能在原住处正常生活,只能辞掉工作在外租房居住。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其误工、房租损失1万元,共2万元。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辩称,被告所作节目是应原告要求制作,并进行了客观报道,且制作节目时对原告肖像进行了合理处理,被告的行为无过错,原告所诉侵权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称其经婚介而与某异性相识后被骗,向被告《小韩帮忙》栏目组寻求帮助。被告按原告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采访,制作播出了名为《短暂的黄昏恋》的电视节目。该节目播出时,对原告的面部肖像进行了遮挡处理。节目播出后,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便播出该节目且未对原告的肖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原告名誉受损,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以上事实有录像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制作播出节目的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制作的电视节目中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了必要的遮挡处理,被告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常选审 判 员 邓 捷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