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89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罗全斌,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