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89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罗全斌,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