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与吴书勇、无棣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吴书勇,无棣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4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负责人孙学清,该公司经理。被告吴书勇。被告无棣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佘家振商贸街。法定代表人张茂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与被告吴书勇、无棣盛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