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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色音其其格申请包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色音其其格,包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色音其其格,女,53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玉红,男,38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色音其其格申请包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2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