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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毅君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毅君,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号申请执行人孙毅君,女,1983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永亮。本院在执行孙毅君申请执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鹤劳人仲案字3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