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沈忠华与陈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华,陈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186号原告:沈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永林,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华。原告沈忠华诉被告陈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忠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祥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祥华给付原告货款14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1日、15日、21日,被告陈祥华分别从原告处购买201型不锈钢棒材7.46吨、每吨7700元,计57442元,购买304型不锈钢棒材3.922吨、5.951吨,每吨12500元,计123412.5元,合计180854.5元。2013年7月31日,经双方结账,被告结欠原告14万元,并由被告陈祥华出具欠条��份,该欠条载明“今欠沈忠华人民币14万元,2013年9月底还款3万元,到12月份还款4万元后到2014年6月份还款4万元整,2014年底全部结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祥华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沈忠华与被告陈祥华之间存在不锈钢棒材买卖关系,2013年7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陈祥华向原告沈忠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沈忠华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00),2013年9月底还款3万元(¥30000.00),到12月份还肆万元(¥40000.00),后到2014年6月份还4万元(¥40000.00)整,2014年底全部结清。”嗣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忠华与被告陈祥华之间不锈钢棒材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沈忠华向被告陈祥华交付不锈钢棒材后,被告陈祥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其未能及时给付,对纠纷的形成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祥华向原告沈忠华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款140000元,故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因此,对原告沈忠华要求被告陈祥华给付14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能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逾期之日(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陈祥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忠华货款14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被告陈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练永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