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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包三生等与王浪洁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三生,邓恩东,包玲玉,罗家琅,彭兆瑾,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浪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包三生,男,汉族,1948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邓恩东,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包玲玉,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罗家琅,男,汉族,1924年12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彭兆瑾,女,汉族,1926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执行人:王浪洁,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浪洁未履行本院(2014)湖刑初字第309号附1号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浪洁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35932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