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红华与陶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华,陶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华,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陶春海,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红华与陶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春海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7月1日起,扣划被执行人陶春海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每月35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魏景昶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