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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红华与陶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华,陶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华,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陶春海,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红华与陶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春海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7月1日起,扣划被执行人陶春海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每月35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魏景昶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