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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河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樊培勤与孙全义、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培勤,张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C}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河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樊培勤,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孙科,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被告孙全义,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被告张爱梅,女,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原告樊培勤与被告孙全义、被告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培勤的委托代理人孙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全义、张爱梅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培勤诉称,2013年被告孙全义从我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1.5%。2014年至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对该笔欠款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息1.5%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被告孙全义、张爱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全义与被告张爱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孙全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樊培勤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即“今借到,樊培勤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红利300元。借款人孙全义。2013年11月14日”。以上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万荣县光华乡西光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二被告结为夫妻的时间证明及被告孙全义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认为,原告樊培勤以被告孙全义出具的借据为据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多次主张权利,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能履行,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以该借条为据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予以给付。原告提供了万荣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孙全义与被告张爱梅于1972年举行结婚仪式,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全义、被告张爱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樊培勤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息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全义、被告张爱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自强代理审判员 李焕金人民陪审员 柴建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筱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