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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永随申请异议(2015)单民初字第13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随,张现来,苏成魁,朱坤杰,张杰,崔振彬,刘永彪,张从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异1号异议人刘永随(案外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号。申请执行人张现来,住单县蔡堂镇辛羊庙行政村辛羊庙村***号。申请执行人苏成魁,住单县蔡堂镇辛羊庙行政村辛羊庙村***号。申请执行人朱坤杰,住单县蔡堂镇辛羊庙行政村辛羊庙村***号。被执行人张杰,住单县龙王庙镇张溜行政村***号。被执行人崔振彬,单县李田楼镇马庄行政村吕庄90号。被执行人刘永彪,住单县龙王庙镇张溜行政村鲍苏楼村***号。被执行人张从轩,住单县龙王庙镇张溜行政村张溜村***号。本院在张现来等三人申请执行刘永彪等六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单县人民法院以(2015)单民初字第138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刘永彪驾驶的豫NFM1**五菱面包车一辆,案外人刘永随以该车辆是他的为名,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永随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车辆是他的,也给执行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之后异议人刘永随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刘永随撤销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异议申请,终结异议人刘永随异议案件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袁 新审判员 :常方华审判员 :程淑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 周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