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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高兴伟与王学刚、杨波、赵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伟,王学刚,杨波,赵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677号原告高兴伟,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学刚,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波,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赵建锋,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伟与被告王学刚、杨波、赵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伟以被告杨波外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伟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自